经我处复查,发现我处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的(2017)舞证民字第233号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撤销后自始无效。
河南省舞阳县公证处
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