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2执恢101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2执恢101号之二,将被执行人刘秀云位于漯河市嵩山路的一套房产(产权证号:20100001836号)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毕六一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