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永芳:
你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公司交纳2万元购房款后,没有与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就购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鉴于你没有留存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我公司通知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结清剩余房款,逾期视为你不再购买,并同意我公司自行处分你拟购房屋。
漯河居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