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4月12日 星期

公 告


户永芳:

你于2015年12月28日向我公司交纳2万元购房款后,没有与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也没有就购房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鉴于你没有留存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现我公司通知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结清剩余房款,逾期视为你不再购买,并同意我公司自行处分你拟购房屋。

漯河居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2日


上一篇  下一篇
鄂ICP备05006816号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运报刊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