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3执恢84号、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3执恢84-2号,将被执行人王三星名下位于柳江路文萃江南45号楼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为:20090001252号)归买受人张乐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