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原职工马连群(身份证号:41110219660629051X),男,回族,环卫事业编制,因长期无故旷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马路街办事处研究,决定与马连群解除聘用合同。
特此声明
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