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于2015年1月26日为申请人杨中和、杨俊英、杨忠全、苏玉娥出具编号为(2015)漯地民字第16号公证书。因上述当事人共同隐瞒相关事实,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经复查予以撤销,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特此公告
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