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002执恢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东顺与被执行人娄电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娄电亚名下的位于临颍县银河家园小区5幢101-102号房(房产证号3140507002号),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东顺抵偿被执行人娄电亚所欠相应债务,现该房的所有权归李东顺所有,申请执行人李东顺可持执行裁定书到不动产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原房产证作废。
临颍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