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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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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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伟:

2018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振华、丁凯会同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姚帅、杨宏晓、卢新玲对召陵区召陵镇林立金山社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小区4台西门子品牌的电梯正在运行。经我局调查审理确认,该小区共安装8台西门子品牌的电梯。此8台电梯均由齐二伟向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2014年12月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此8台电梯安装完成后均未经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参考《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第六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电梯;2.处罚款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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