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要遵守哪些保密要求?
机关、单位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范:
(1)对外洽谈、会谈和谈判,应当事先申明保密纪律,对底牌、标底、方案、口径及对合作方的有关评价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提前泄露。
(2)需要对外提供资料的,要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且与合作项目无关的,应当拒绝提供;确需提供国家秘密但能够对涉密内容进行技术处理并不影响使用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隐去涉密内容;确需提供国家秘密又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承担保密义务。禁止任何个人对外提供涉密资料。
(3)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涉密资料和其他绝密级涉密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4)通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援助、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方式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技术,或者出口产品设备中含有国家秘密技术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对外提供的涉密资料需要我方携运出境的,由提供资料的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涉密载体出境规定办理携运批准手续;需要外方携运出境的,应当要求其采取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方式携运。
(6)对外学术交流、技术交流、产品交流等活动,组织单位或参加单位应当对交流方案、交流内容、参加交流图文资料及其他实物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申明禁止交流的内容,确保对外交流活动不涉及国家秘密。
(7)在对外交流合作中,外方有正当理由要求我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我方应当自觉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