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有哪些要求
《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宗教部门备案,备案前要征求乡镇、街道和宗教团体意见。《治安处罚法》《会计法》《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明确要求,我省各全省性宗教团体也出台了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12项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向宗教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管理情况。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不得留宿境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境外访问、培训、会议邀请,常住人员必须登记上报。
29.印刷、出版宗教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报批,不能在公共场所散发
编印、发送宗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需经省级宗教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等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散发和张贴非法印制或者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