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大队将全面清理涉案车辆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凡是涉案车辆停车场内的各类机动车(包括事故车辆、交通违法车辆和“僵尸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其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提供被暂扣机动车合法证明的,没有补办相应手续的,没有持有效证件到我大队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我大队将依照法律程序给予罚没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或集中销毁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四执勤大队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