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两份纲领性文件。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勾画出未来五年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天蓝水绿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一是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妥善审理与土地、矿产、渔业、水、电、气、热力等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物权、合同和侵权案件,特别要加强对污染土壤、污染水源等环境侵权案件的审理。对于涉及矿业权、林权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股权转让、承包、联营、出租、抵押等案件,要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三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案件审理既要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要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查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职责案件的审理。四是加大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力度。积极争取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确保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落实到位,同时探索建立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密切监督判决后责任人对污染的治理、整改措施以及生态恢复是否落实到位。
二、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是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对于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职责的机关,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三是积极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予以准许。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三、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机制改革
一是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两级法院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加大对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二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三是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订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四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四、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一是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二是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