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博利胜达商贸有限公司等477户各类企业: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对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的漯河博利胜达商贸有限公司等477户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477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2.通过邮政局邮寄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发票复印件477份:证明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过特快专递信函进行查找的事实。
3.被退回的特快专递信原件477封:证明通过向当事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特快专递信函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申报信息证明477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或已注销地税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5月1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进行了公告送达,并通过2016年5月18日的《漯河日报》等宣传媒体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登录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查看。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 201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