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炉村许长喜、于凤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联社与艾路平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联社对你方所拥有的债权(许长喜2笔借款本金413000元利息875100.73元;于凤兰1笔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8671.9元)转让给艾路平,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方从即日起向新的债权人艾路平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