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陶汉庭于2002年4月购买郾城县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一套,位于郾城区井冈山路文化市场南楼,总层6层,所在层6层,面积89.73平方米(图幅号:172-498-IV-II,丘号:2,幢号:12,房号:55),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将书面材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我处遗留问题办公室,逾期我处将批准登记。
漯河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