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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 星期

中共漯河市委关于印发 《漯河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党工委,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漯河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是我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发〔2016〕13号)的具体举措,是规范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我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切实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办法》。巡察机构要严格依照《实施办法》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纪检、组织、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信访等机关和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为巡察工作开展提供支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实施办法》精神,切实提高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适时对《实施办法》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县区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漯河市委

2016年8月16日

漯河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豫发〔2016〕13号)和党内监督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巡察机构负责对同级党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形成全市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上下一盘棋的巡察工作网络格局。

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察,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明“六项纪律”,着力发现问题,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全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问题导向、纪挺法前;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县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巡察工作。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巡察办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审定巡察反馈意见;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同级党委常委会和“五人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向同级党委提出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强化综合统筹,注重上下联动。

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召集,纪检、组织、政法、法院、检察院、公安、财政、审计、信访等单位为成员,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会商需要协作配合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市县党委巡察办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市县党委巡察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正职,副主任为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副职。

市县党委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同级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和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以及巡察移交的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组织并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信息宣传和工作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七)办理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县党委设立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同级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原则上由与同级党委工作部门领导职级相同的领导干部担任。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对组长、副组长一次一授权。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责任的第一人。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沟通联络、内外协调等日常工作。

市县党委巡察机构设置相应级别的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专员为领导职务。

第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九条 县区党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任免应向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十条 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以借调、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参与巡察工作。借调、抽调人员在巡察期间由同级党委巡察办和所在巡察组共同负责管理并对工作表现作出鉴定。

建立巡察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检察、信访、财政、公安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充实人才库。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对需回避的,不得隐瞒不报。

第十二条 巡察机构应建立党的组织,巡察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察期间,巡察组成立党支部,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巡察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提拔使用巡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巡察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巡察组实施问责。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巡察机构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作用,参与巡察工作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巡察的县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其他县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 县区党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区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派出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党组织软弱涣散的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七条 市县党委每届任期内,对规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至少开展1次。

第十八条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县区党委巡察组紧盯基层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方面的具体表现,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不力,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六项纪律”的突出问题;

(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在救济、补助上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惠农资金、扶贫资金等问题;

(四)漠视群众疾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等问题;

(五)侵占集体财物、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六)县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察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采取上述第(四)、(五)、(十一)和(十二)项方式开展监督,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县党委巡察办按规定报批后,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被巡察地区(单位)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察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五)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县区党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区委书记报告,或向上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巡察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每年初提出年度巡察工作建议方案,确定年度巡察的对象、批次和时间安排,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同级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开展巡察前,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六项纪律”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可以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及其他渠道收集相关信息。结合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历史文化特点、社会反映热点和行业廉政(廉洁)风险点,对收集和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订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重大事项由组务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协助巡察组与被巡察地区(单位)沟通联络,筹备工作动员会,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进驻准备工作。

第二节 开展巡察了解

第三十一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地区(单位)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要以印发党内文件等形式通报巡察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和内部网络等渠道公布巡察组进驻消息和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节 报告巡察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建立组办会商巡察报告机制。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及时与巡察组对接,对巡察报告的政治定位、专项问题的精准度和深度、提出意见建议的可行性进行会商。

第三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党委应当及时召开“五人小组”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轮巡察情况汇报,对巡察成果运用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节 反馈巡察意见

第三十八条 经市县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九条 反馈相关巡察情况要分层次进行,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时,除涉及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督促其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向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时,要对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整改责任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条 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市县党委巡察办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五节 移交巡察问题和线索

第四十一条 巡察组要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进行分类,做到对象准确、内容完整、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属于巡察范围内的问题,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台账,移交市县党委巡察办。不属于巡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等问题,在转有关部门处理时,逐件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移交目录要留底备查。

第四十二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市县党委做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巡察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暂存、了结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四条 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特殊情况,应当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纪律审查或组织部门考核调整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时,若涉及已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听取巡察组的意见。

第六节 巡察整改和督查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半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审核后,报送市县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地区(单位)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签字背书,对整改情况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县党委巡察办应当会同巡察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被巡察地区(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一)与被巡察地区(单位)同步建立整改台账,定期对照检查,办结销号;

(二)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三)对巡察整改落实工作不力、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以专项巡察的方式开展“回头看”,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建立巡察发现属上级管理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上报制度、巡察移交问题和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巡察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资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五十条 县区党委及其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开展巡察监督工作态度不坚决、行动不迅速的;

(二)不重视巡察成果的运用,特别是对巡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的;

(三)届内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巡察全覆盖任务的;

(四)领导巡察工作不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巡察组介绍情况,瞒报真实情况、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数据,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对巡察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影响巡察组对有关问题深入了解的;

(三)对巡察移交的问题和线索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研究办理无故拖延,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四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内容不实的;

(六)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被巡察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委巡察办承担。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31日市委办公室印发的《漯河市巡察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漯办〔2015〕5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制订的有关巡察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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