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50户各类企业: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对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各类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本局立案的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37户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未参加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年报的337户企业名单。
证据二:当事人的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件150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我局请漯河市郾城区国家税务局和漯河市郾城区地方税务局协助调查的回复函2份,证明漯河世纪华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72户为正常户,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50户企业为非正常户或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或者被注销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50份:证明漯河市银龙实业有限公司等未参加2013年、2014年、2015年年度年报的150户企业均未在企业登记住址所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进行联系核实,联系不到退回企业有85户。
证据六:企业注销基本信息16份,证明有16户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事实。
证据七:注销备案通知书34份,证明有34户企业注销已备案的事实。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6年11月2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进行了公告送达,并通过2016年11月2日的《漯河日报》等媒体进行了公告送达,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多年未申报2013年、2014年、2015年度年报,且未在登记注册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请登录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查看。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