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危害极大,从国外的庞氏骗局、麦道夫欺诈案,到国内的亿霖木业、湘西特大非法集资案等,参与者一夜之间血本无归,众多家庭顷刻间陷入贫困,个别参与者甚至为此自杀身亡。非法集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市场经济法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利用收藏设局
承诺高息做饵
2008年5月,被告人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外,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实际上,这里面的投资品也经常被更换,如投资养殖,投资植树,投资红酒,现在更多的是投资所谓“发展基金”等金融产品,同时这些金融产品还披上各种鲜亮的外衣,如“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互联网+”、“正规私募”。同时,还会许以受监管的银行账户,其实只是在银行开设了企业账户,根本没有所谓监管,资金安全没有丝毫保证。
盲目扩产吸储
经营不善资金断链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某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某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亿元,后因经营不善,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亿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潘某向无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此类犯罪经常以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更新、新产品投放市场等假象,短时间内利润可以大幅提高,再以自有或租借的地块、厂房为依托,让人相信可以通过投资获利而忽略了经营风险,最后资金链断裂。
借创投基金之名
行集资诈骗之实
当创投企业受热捧时,“80后”的黄某与李某等人合谋发起所谓的创投企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黄某伙同李某、王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九家投资管理公司,以投资者参与公司发起设立可得到无风险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3亿余元。
在私募基金概念炒作如火如荼之际,黄某对其吸引资金的方式进行了“升级”。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募基金的名义,以签订协议、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4800万余元。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8500万余元。
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2003年7月至2006年1月间,黄某等人利用租借的办公地点招揽客户,采用低吸高抛的方法,非法买卖、转让三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取客户资金194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838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证券监管部门对黄某等人以创投、基金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开展了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2009年5月10日,黄某被刑事拘留。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作为汇乐公司等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黄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无证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经营非上市公司股份,从中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依法予以处罚。
2010年12月23日,黄某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万元。李某、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非法借贷赚取差价
危机爆发发财梦灭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当时,该市民间资金借贷异常活跃。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以1.5%~3%不等的月息,向100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元,支付利息2292万元。同时,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只要债权人需要,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李某又以2%~7.5%不等的月息,向孙某、徐某等21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万元,收取利息541万元。以5%~8%不等的月息,向27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亿元,收取利息5780万元。
让李某想不到的是,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万元,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也曾到对方企业讨债,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年10月28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
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8月20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据《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