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财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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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0日 星期

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
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以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为名义,实际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健康发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鉴于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制定本条的目的在于禁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认为,本条在于防范资金池的产生。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归集资金池。目前,资金池业务模式并未有统一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曾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13年第一季度)》对银行资金池业务模式进行了定义:“资金池业务模式是由银行销售并负责投资运营的一类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一般通过滚动发售不同期限的多只理财产品来持续募集资金,以保持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平衡,资金投向包括债券、票据、信托计划等多种资产。”笔者认为,这一定义涵盖了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王华庆纪委书记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指出,资金池类理财产品具有滚动发售、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运作特征。

“滚动发售”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持续不断地推出借款标。“集合运作”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出借人投资资金统一起来集中运作。“期限错配”是指产品期限与投资项目的期限长短有别,不能匹配。“分离定价”是指指向同一资金池的各产品收益水平一般不与该资金池中各类投资的实际收益直接挂钩,而是根据各产品预期的收益率分别定价。就期限错配而言,受让的金融资产存在期限上的错配。如果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理财产品的发行时间和到期时间安排不当,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就分离定价而言,由于资金池模式下多只理财标的募集资金被投入同一个资金池进行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一一对应,因此可能造成理财标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离定价可能出现在不同理财产品间转移利益的行为。

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规范对非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进行规范,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办法》,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否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以下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潘某、高某共同出资设立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网贷业务,并邀请有网贷从业经验的被告人薛某共同参与管理。同年6月,某公司的网站上线运营,利用互联网以高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发布各类借款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进入被告人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再经被告人潘某、高某的运作,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后因资金运作不善、经营亏损,同年11月5日,被告人潘某逃匿。某公司先后向全国589人募集资金共计4870.76万元,造成全国21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达898.68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高某、薛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高某作为某公司的实际发起人、出资人和控制者,并支配、使用了大部分赃款,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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