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期,其中不少非法集资极为隐蔽。
随着监管逐渐加强,金融诈骗案件的作案手法也不断翻新,“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市民应拒绝高息诱惑,守住自己的血汗钱,“大家要时刻警惕,因为在你盯着他(非法集资者)给的高额利息时,他恰恰正在盯着你的本金。”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要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据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