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无法取得联系,现贷款人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以公告方式进行贷款催收,请下列各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立即依照合同约定向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1.借款人漯河市三农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编号:经借字(2015)02号),担保人田小军、田红军,股权质押担保人田魁栋,贷款起止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9日,现欠本金额100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借款人漯河众益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编号:经字短借(2015)0324号),担保人李树伟、田小军、田红军,贷款起止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4月12日,现欠本金额900万元(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以上拖欠本金截止日为2017年3月21日。
漯河市经济发展投资总公司
201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