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聚祥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经我局多次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场所变更登记。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登记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告知企业详细名单请登录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lhgs.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