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2年3月21日向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核发了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1100201200003号)。现建设单位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销上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现公告注销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11100201200003号)。
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系人或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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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漯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