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2日,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用菜刀将王某左手砍伤,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2014年7月10日,王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因王某未能提交被告张某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该院做出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的起诉。2015年8月26日,王某再次诉至法院。
2015年12月18日,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36409.84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某拒不履行判决,2016年9月22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接案后立即对张某名下所有资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近日,王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张某所在村正在征地,张某获得了一笔征地补偿款。随后,召陵区人民法院立即行动,对张某名下的存款进行了冻结,促使张某主动找王某达成和解,案件得到顺利执结。袁刻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