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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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30日 星期

关于贯彻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公告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为保障《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在我市规范实施,现就有关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漯河市辖范围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三、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四、其他详细内容请参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过程中,发现汽车供应、经销商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为规定的,可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2312。

商务主管部门电话:

漯河市商务局0395-3151366

临颍县商务局0395-5656187

舞阳县商务局0395-7129986

郾城区商务局0395-6185399

源汇区商务局0395-3381016

召陵区商务局0395-261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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