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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1日 星期

漯河市政府部门取消证明事项和繁琐手续清单(二)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及手续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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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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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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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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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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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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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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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关于调整医疗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漯医保〔2005〕21号)第三项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规范》6.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九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9月29日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个人承诺

就业困难证明

就业或无业证明

外伤证明

异地安置证明

毕业证书第三方认证材料

死亡证明

户籍证明

未就业证明

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手续

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身体健康证明

工作单位证明

监护人身份证明

权利人身份变更证明

补偿到位证明

军人身份证、军官证同一人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房产登记查询证明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现场围墙符合“创卫”标准化相关要求证明

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办结证明

工程项目交易费用缴纳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废声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废声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声明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项目经理变更原因证明

项目总监变更原因证明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补贴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

退休后到原籍或子女生活地居住的职工和有固定地点的长期在外地的工作人员医保

职称考试、评审,职业资格考试等

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工伤人员享受定期待遇资格调查

失业女职工报销生育险

流动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认定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迟退休

医保卡补办

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审批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

土地用途调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变更项目经理

变更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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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辐射工作单位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县区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投资人资信证明

负责人资信证明

经营场所有关使用证明

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无吸毒记录证明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证明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验资证明

户籍证明

房屋赠与公证

项目立项批文

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易地)项目审核意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个人房屋所有情况证明

项目公建面积情况说明

收入证明租(寄)住证明

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无故意犯罪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完税证明

无不良信息记录证明

注册资本资信证明

出资证明

提交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建筑企业资质审查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因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的补办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新设立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新设立及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以下(含三级、四级和暂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

档案未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房屋登记

房屋转移登记

商品房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申请公租房等各项事务

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

申请住房保障

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总投资额(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核准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初审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初审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备案,由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

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08年第3号)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第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第九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45号)第六条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住房〔2005〕)45号)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1年第8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1年第8号)第十一条

《漯河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设典当行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流通〔2017〕38号)附件1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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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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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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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签订赠与合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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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提供现有的相关证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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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内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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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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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为政府内部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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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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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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