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执恢109-1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3执恢10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刘会琴、赵卡共同共有的位于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9幢14号房(产权证号:20120004672 1/2号、20120004672 2/2号)过户给刘冰林所有,产权证号:20120004672 1/2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