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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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 星期

公司拖欠工资且未签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林素敏,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月份,张某到乙公司任经理一职,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工作期间,乙公司一直未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未发。2016年6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无法提供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工资金额计算标准的基本证据,张某初次立案并未成功。张某随后找到财务处的每天工作打卡记录,并拍照保存。据此,仲裁委立案于2016年9月份做出仲裁裁决,裁决乙公司支付拖欠张某的工资(以漯河市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为张某补缴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支付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乙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

评 析 本案中,张某由与最初没有与乙公司劳动关系的证明而无法立案。现实中劳动关系的证据很重要,如工作证、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完成工作任务的相关单据、同事证言、录音录像、聊天记录、其他有劳动者名字和单位公章或者老板签字的书面材料等,这些均可以作为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证据。该案中,双方工资标准由于没有书面合同,且张某从入职到离职,乙公司从没有向张某支付过工资,在张某没有证据来证实自己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仲裁委仅依据漯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张某的工资总额。本案中,张某入职时可以采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与老板讨论工资标准时的录音、微信聊天、手机短信等方式固定证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张某在乙公司拖欠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离职,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的请求均得到支持,只是由于张某未提供出与用人单位工资标准的证据,导致支持张某的工资标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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