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路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2017年某日,张某酒后驾驶苏H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撞到马路道边石,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16.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证据充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 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醉驾行为的客体,很明显,不只包括大众印象中的小轿车及营运车辆,还包括两轮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二、酒后驾车的情节区分及处罚区别:(一)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驾驶人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二)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醉酒驾驶则直接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