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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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2日 星期

支付抚养费


■本报记者 薛宏冰

张女士与李某婚后于1993年生育大儿子李大,2009年生育小儿子李小。2013年5月,张女士与李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长子李大已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次子李小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男方随时享有探视权;婚后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事后,李某却不愿承担李小的抚养费,于是张女士将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因离婚后至2016年10月张女士与李某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共同抚养了李小,后李某搬出与张女士共同生活的住所,所以李某应支付给小儿子从2016年10月起计算至2017年5月共计8个月的抚养费,即8000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9月,张女士申请召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执行干警了解到李某从事出租车营运工作,但却未找到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今年1月底,该院执行局对李某开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李某仍然不同意执行。张女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该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见此,李某慌了,赶紧兑付了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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