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4执891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4执891号,将被执行人应培锋所有的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青山路山水杭城小区17号楼4单元201室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为:YG2011001756)所有权归买受人高大华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