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芳、李绍辉:
本院受理钱国锋、钱锋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2977号、29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将李晓芳名下位于漯河市交通路5幢1604A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0002477)、李绍辉名下的房产(产权证号:20120012626)予以查封,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豫1103执1592号、15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们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承办人:寇法官 17639515086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