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新增职能。“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检察工作做出重要指示。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我市检察机关又是如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本报特开辟专栏,详细讲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内容。
■策划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
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
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公益诉讼随之产生,它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检察机关走过的公益诉讼之路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做了说明,他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决定》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施行,这项工作从此在全国全面铺开。
2018年3月1日,“两高”颁布《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即“公益诉讼起诉人”,明确诉前与诉讼的关系,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明确规定了新的公益诉讼类型。
经历了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立法保障、全面推进五个阶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典型样本,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从摸石过河到渐次推进,直至全面铺开,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道路也必将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