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豫1103执恢167号、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1103执恢167号,将被执行人谢克勤所有的位于漯河市双龙区文景路市公安局家属院1幢中单元4楼西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漯河市房权证双龙区字第0000012941号)所有权归买受人秦勇所有。原证书公告作废。
漯河市房产交易处 201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