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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 星期

漯河市近期典型环境违法案例通报


1.漯河祥瑞印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2017年12月26日,临颍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漯河祥瑞印务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预警等级采取停止生产措施。2018年1月17日,临颍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其罚款五万元。

2.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逃避监管行政拘留案。

2018年2月24日,召陵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漯河兴茂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出现有大量废水溢出污水处理池,经现场勘察,厂区内过水面积约1800平方米,路面积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进入雨水管网,厂区南院墙外东段被挖出一条长约4米的明沟,院内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直接外排。经检测,其废水超标。召陵区环保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八十万元。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漯河市公安局天桥分局于2018年2月27日对责任人盛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3.河南华尊门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

2018年3月14日,舞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华尊门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专门的危险废物储存间,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2018年4月9日,舞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五万元。

4.杨俊良焚烧生活垃圾污染大气环境案。

2018年4月9日,召陵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杨俊良在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卫生院东侧约一公里处垃圾收集场内,将存放在收集场内的生活垃圾点燃产生大量烟雾,现场检查时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烟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2018年4月20日,召陵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罚款二千元。

5.临颍县四角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堆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案。

2018年3月16日,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临颍县四角建材有限公司原料堆未采取覆盖防尘措施。2018年4月2日,临颍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三万元。

6.临颍县张阔海粮食收购点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案。

2018年3月20日,临颍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张阔海粮食收购点露天装卸物料,输送物料时未采取防尘措施。2018年4月16 日,临颍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五千元。

7.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施工污泥污染塔河水体案。

2018年1月17日,郾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漯河恒瑞热电有限公司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塔河进行钻眼作业,施工过程产生大量泥污直接排放,导致塔河水体浑浊。2018年5月11日,郾城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罚款六万元。

8.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5月6日,收到省环保监控中心预警专报后,舞阳县环保局对舞阳九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4月20、21日排放废气烟尘超标。2018年5月11日,舞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处罚款二十万元。

9.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案。

2018年5月2日,源汇区建设环保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河南开心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18年5月11日,源汇区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并处罚款十万元。

10.源汇区建业贰号城邦夜间施工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2018年5月3日,源汇区建设环保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建业贰号城邦施工工地夜间浇筑混凝土,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2018年5月18日,源汇区建设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一万元。

11.舞阳县金诺建筑材料场违反环评制度案。

2018年4月17日,舞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舞阳县金诺建筑材料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砂石料、混凝土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18年5月17日,舞阳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五万元。

12.郾城区新店镇王文欣塑料清洗粉碎厂违法生产利用渗坑排放污水案。

2018年3月6日,郾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郾城区新店镇王文欣塑料清洗粉碎厂未办理环评手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排至院内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水池内。该厂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十五小”散乱污企业,新店镇依法予以取缔;同时郾城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2018年3月7日,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对该厂负责人王某实施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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