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制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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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日 星期

参与斗殴未造成他人伤害是否构成犯罪

王路
河南汇恒律师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律师

2016年某日,荆力、孙晓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饭店吃饭发生争执发生斗殴,后被群众劝开。次日,双方纠集他人约定斗殴。斗殴过程中,徐歌持刀将李达右手拇指砍断,荆力、孙晓也不同程度受伤,张三未对他人造成伤害。

本案庭审时,作为同案犯张三的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最终,召陵区人民法院采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三管制两年。

【案件点评】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对于首要分子处以严厉惩罚的同时,张三在斗殴中,虽未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但作为从犯也同样要面对管制两年的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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