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耀强同志:
经查,你于2018年3月5日因患病未康复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单位请假,请假期限至2018年6月5日。到期后截至今日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自行脱离工作岗位。
因你长期旷工已达法定解除聘用合同期限,本单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与你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召陵分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