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9月29日 星期

市城管局负责人就《漯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最近,我市对户外广告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消除当前市区户外广告乱象。在整治的基础上,今后市区新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漯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漯政〔2018〕2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现设置和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就《办法》中的有关问题,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炜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订该《办法》?

答: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通过沿街立面改造等措施,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了规范,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户外广告的设置缺少可供操作的标准规范,没有根据我市的城市特点、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等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二是户外广告管理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待规范,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不及时。四是针对不断涌现的新的广告形式,以前出台的规定没有具体管理措施,对一些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的行为,缺少明确有效的处罚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城市文明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很不相称。因此,为了使户外广告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有必要制订一部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政府规章。

问:《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哪些类型?

答:(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场地、空间、道路等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指示牌、公交站牌(棚)及采取张贴、悬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布幅、彩气球、气模、遮阳伞等载体发布的广告。(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的各种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问: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问:对户外广告的设置条件,《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二)设置广告设施应选用符合节约能源、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三)设置者应定期维修、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四)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夜间开启照明设施。(五)设置户外广告应由安全鉴定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达到安全要求。(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问:《办法》中规定了哪些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答:(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六)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问: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如何规定?

答:(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一般不得超过5年。(二)以协议方式获得户外广告经营权或利用自有的场地、建 (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天。如遇重大活动,政府可随时征用广告设施做公益广告宣传,每年累计征用时间超过60天,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设置期限。

问: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不及时的问题,《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等问题,设置者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构架连接点出现焊缝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设置者应当及时修补及紧固;照明灯具、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出现断亮、残损、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时,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在修复、更换前应当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问: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又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清理、拆除,并依据《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每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置后出现破损、脱色等现象,设置单位不及时刷新、更换、维护或拆除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鄂ICP备05006816号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运报刊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