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视点·新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8年9月29日 星期

切实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主阵地作用
——《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导读

贯彻《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从提升培训质量入手,切实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作用。主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一)坚持就业导向,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对技能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三个对接”: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

2.积极推广“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办学模式,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3.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着力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培训针对性,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二)坚持模式创新,深化校企合作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等方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实习、就业推荐、师资交流、生产实践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1.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逐步实现“八共”的目标: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

2.积极培育校企合作典型。鼓励探索集团化办学、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前厂后校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做到校中有企、企中有校,推进校企之间、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三)坚持客观真实,严格职业培训广告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四)坚持提升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五)坚持开放视野,加强国际合作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职业院校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培训模式,与国外知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开展合作,提升职业培训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提高我市职业(技工)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上一篇  下一篇
鄂ICP备05006816号
Copyright@1984-2006 China water transpor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运报刊社 版权所有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