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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 星期

搞好经济普查 促进经济发展
漯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展开

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三新”统计,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利用此次经济普查,着力解决统计虚报、漏报、瞒报问题,夯实统计基础数据;准确统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各类经济功能区的经济总量;解决常规统计调查中“四下”单位(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和规模以下服务业等)统计不全问题,更好地反映全市经济发展实际。

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二)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为保证统计单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对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清查。

普查时点时期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普查内容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和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方法

(一)清查方法

采取“地毯式”清查的方法,对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具体按照《单位清查办法》组织实施。

(二)普查登记方法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另行印发)进行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三)数据报送方式

在单位清查阶段,普查员使用PAD(手持移动终端)采集清查对象数据;在普查登记阶段,采取网上直报、PAD采集、部门报送及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获取普查对象数据。

普查法纪与质量控制

普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坚持依法普查,经济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地提供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普查法纪,不折不扣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违法违纪行为,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严重统计失信企业,依法进行公示并开展联合惩戒。

各级普查机构设立普查质量管理小组,根据《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完善细化普查业务流程和质量管理要求,确保普查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

关于经济普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摘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摘录)

第九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

尊敬的经济普查对象:

感谢您抽出时间来阅读这封信!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 号)精神,我国将于 2018 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搞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准确摸清家底、夯实统计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新时代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四三二一”工作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普查登记,请您配合普查员做好入户核查工作,真实完整全面提供相关信息。请您提前准备好本单位登记注册的相关证照(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基础资料以及2018年度财务资料,配合普查员现场采集普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类普查对象在经济普查中不得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等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对您所提供的普查资料,我们将依法给予严格保密。

衷心感谢您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理解和支持!

漯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版式/付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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