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做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做出修改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主体责任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履行,其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
4.删除第四十七条。
5.删除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将第五项修改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