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流动广告管理,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确保“创文”工作成效,根据《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组织团队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之规定,市城市管理局自即日起将对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流动广告开展专项治理,对违反《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方式开展商业宣传活动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