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凯:
我已经将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初3138号判决对你的债权包括借款利息及费用等相关权利转让给赵庆芳,现正式通知你,请你及时向赵庆芳履行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及费用的义务。
特此公告
赵凤玲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