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出售房屋时,往往会遇到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员上门要求签署独家代理合同。近日,有业主反映,卖房也有“限时一口价合同”,中介经纪出示合同表明“超出实收房款价的部分”全部属于中介公司。这样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
2018年11月初,市民杨先生欲以118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住房,售房信息在某网站发出的当天就接到了几十个看房电话。
可是,来看房的人并非真正的买房者,而是中介公司的经纪人员。其中一名经纪人更是极力劝说杨先生和他们公司签订“独家代理销售”协议,并给杨先生讲解了协议的内容:由该中介公司独家代理该房屋的销售,保证在三个月内将房屋以118万元的价格售出,并给付杨先生5000元押金,一旦房子在三个月内没有售出,杨先生不用返还押金。杨先生一听心动了,于是答应签署独家代理合同,同时也收下了5000元的押金。
万万没想到的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中介又拿出了一份“承诺书”让杨先生签署,并解释说这份承诺书“与《独家委托代理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承诺书中列明了杨先生出售该物业的实收房价款,并明文规定“对于超出实收房价款部分,本人愿意无条件一次性奖励给贵司。本人对此承诺绝不反悔。”
因为杨先生确实是着急卖房,再加上中介人员再三担保能在约定时间内售出该房屋,另外,该中介收取的佣金费又极低,于是杨先生签下了合同。
目前,该房屋已找到买主,而中介给出的报价比杨先生的实收价足足高了12万元。
上述案例是个例还是常态?记者就此采访了在二手房交易领域颇有建树的资深业内人士周先生。周先生表示,这种“吃差价”的手段在一些中小型中介公司十分常见,专业名词叫“限时溢价分成”,即中介光明正大地和房主说要吃差价。房主为了省事就与中介签订协议,在房主确定实收房款价后,中介再与买主商谈价格、签订协议,高出的差价归中介或者由中介公司和房主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成。
“限时溢价分成”是否构成违法呢?周先生表示,因为“分成”是业主知晓的报酬方式,业主愿意从售房款里抽一部分奖励经纪人,这种行为带有“私人奖励”的性质,因此在法律层面上一般不构成违法。也就是说,即使一些买家事后发现自己被吃了差价,也拿不回差价房款。
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货比三家”,多问几家中介公司,如果遇到独家代理房源,也应该先调查了解同小区、同类型房源在同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售价水平,再进行决策。据《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