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3月31日 星期
科技创新政策解读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之五)

目前,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75%。具体的计算方法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订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2.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3.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4.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6.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程序是: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表和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一篇  下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