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市民谭某向漯河某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由其朋友雷某对贷款本息、违约金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谭某未按期还款。2018年11月,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付息,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谭某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雷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谭某下落不明,担保人雷某在漯河工作,月工资约4500元,完全有履行能力。在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执行法官耐心做雷某的思想工作,阐明法律的严肃性,告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雷某依旧置若罔闻。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被执行人雷某的银行工资卡,还要对雷某进行拘留措施。面对法律的威严,雷某幡然醒悟,主动向法院承认错误,并联系被执行人谭某和申请执行人和解。考虑到雷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借款人和银行双方已经和解履行完毕,法院最终解除了对雷某的拘留措施。到此,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陈 戈 赵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