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宋某主动来到郾城区人民法院缴纳全额案件款,并请求法院撤销对其车辆的查封,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刘某某承包宋某饭店,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经营期为一年。经营到期后刘某某将饭店交还于宋某,但双方因水电费、燃气费、房租等问题发生纠纷,宋某也未将25000元押金归还刘某某。刘某某遂将宋某起诉至郾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押金23978.14元。判决生效后,宋某仍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联系宋某,劝导其履行还款义务,但都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脱。之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有轿车一辆,便迅速查封该车辆。
在得知自己的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消息后,被执行人宋某终于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当天,便将全部案件款交至法院。齐江涛 张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