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2011002013,抵押权人:陈清军,抵押人:张丽敏,根据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豫11执186号之三和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豫11执186号之二,将以上不动产登记证明办理注销登记,因我单位无法收回以上权证,现公告作废。
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
2019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