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先生:6月30日零点30分左右,我与几个朋友在市区吃饭。因吃饭时喝了酒,当时就与一个没喝酒的朋友约定好饭后开车送我回家。饭后要回家时,我先行上车到驾驶座位处拿烟,没有喝酒的朋友就在驾驶座位旁边站着等我。当时,我见后座有其他朋友,便启动车,打开空调让大家凉快凉快。随后我准备下车时,几名交警来到了车前,说我涉嫌酒驾,对我做出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并扣12分的处罚决定。我的车就停在停车位(酒店保安指定让车停在停车场路边的人行道上)上丝毫未动,自己也没想着酒后开车,因此我认为对我的处罚是不合理的。事情过去将近一个月时间,我可以对此提出复议吗?
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绍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从该法条来看,饮酒后的“驾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但是饮酒后的“启动行为”并未有法律规定的明确禁止;根据行政法“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饮酒后启动车辆的行为,就没有可处罚的依据;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下达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相关的复议、申辩等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但是本案中,行政机关却未向申请人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未书面告知相关的权利,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违法认定的程序并不合法。 综上,如果赵先生反映情况属实,可向市交警管理部门即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相关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规定,如果认定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则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