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本版新闻列表
 
上一篇
2019年8月13日 星期

关于市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为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市民的人身健康及安全,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市区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养犬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二、街道办、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加强管理,对社区养犬户进行宣传教育,大力提倡文明养犬。

三、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束牵犬绳,携带清污工具,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及时清除犬只的粪便。

四、不得携犬进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七、当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或伤人、危害公共安全时,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对不遵守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城市管理局12319,市畜牧局3133379。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创文”办

市公安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畜牧局

2019年7月31日


上一篇
豫ICP备05015908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41120181101
Copyright© 2002-2018 漯河日报社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建议分辨率1024*768 IE6.0下浏览